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黃本吉
黃文登
黃文基
黃耀進
洪志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趙細歡
王思越
王君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群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本判決第三項原告以新臺幣514,000 元為被告黃文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文基以新臺幣1,540,458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原告以新臺幣2,552,000 元為被告黃耀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耀進以新臺幣7,656,000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原告以新臺幣485,000 元為被告黃文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文基以新臺幣 1,458,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原告以新臺幣97,000元為被告黃耀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耀進以新臺幣291,000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乃因所參酌之被告黃文基、黃耀進應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誤算之顯然錯誤所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