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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大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4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11日,目前尚欠本金173,48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6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4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8月21日,目前尚欠本金299,61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6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大宜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七│
│ │173,48│ │月12日起 │ │點八八 │
│ │4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大宜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九│
│ │299,61│ │月22日起 │ │點九九 │
│ │4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大宜 │自民國94年1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3,48│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大宜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61│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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