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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健彰即陳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健彰即陳忠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 94,651元正未給付,其中30,509元為消費款;
60,542元為 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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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忠文 │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0,509│ │月29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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