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796,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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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健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健國於民國93年3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蔡健國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9月2日止,現尚有本金126,87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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