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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喬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叁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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