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124,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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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楊媖嵐
相 對 人 廖曼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
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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