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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照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之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如附件一所示之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二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1年4 月24日報經核備成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於同年8 月9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冊註6 頁第317 號)。
茲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因變更為加強臺灣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依南投縣政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申請規定,准予設定許可辦理變更,修訂章程共21條,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第11屆107 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資料、組織章程、歷屆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名冊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如附件一所示之組織章程為如附件二所示之組織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尚無牴觸之處,其聲請變更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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