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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宋華即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9年10月21日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4日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經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將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第8條,修正為如附件即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函覆並無意見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08 年5 月9 日府民宗字第1080101466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參酌聲請人係該財團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臺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順天宮修悟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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