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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簡成宏
相 對 人 簡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分別規定。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以108 年度家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上開裁定業已於108 年3 月7 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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