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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林伶冠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 告 陳宜鳳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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