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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柏諭
人
被 告 王柏諭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依授信契約書第19條管轄法院約定:因被告所負之各宗債務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43頁)。
堪認兩造就本件之消費借貸契約,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故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設立登記公司所在地;
被告王柏諭、王俊凱住居所地雖非位於本院轄區,然依前揭規定及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柏諭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柏諭公司)、王柏諭及王俊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柏諭公司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18日、105年5月3日邀同被告王柏諭、王俊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訂立授信契約書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200 萬元。
償還方式、利息、違約金悉依雙方簽立之「借據」所載如附表一方式計付,並約定若有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柏諭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且債務分別自108 年3 月19日、108 年2 月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柏諭公司尚積欠原告債務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王柏諭、王俊凱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柏諭公司、王柏諭及王俊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還款明細查詢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108年3月13日發予被告柏諭公司、王柏諭及王俊凱之催告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柏諭公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利率 │
│ │(新臺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1 │2,000,000元 │自105年3月21日│3.32% │同上 │ 同上 │
│ │ │起至108年3月21│ │ │ │
│ │ │日 │ │ │ │
├──┼──────┼───────┼────┼────────┼────────┤
│ 2 │2,000,000元 │自107年5月7日 │3.97% │同上 │同上 │
│ │ │起至112年5月7 │ │ │ │
│ │ │日 │ │ │ │
└──┴──────┴───────┴────┴────────┴────────┘
附表二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 │
│ │(新台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1 │4,969元 │自108年3月19日│3.32% │自108年4月20日起│自108年10月20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8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2 │1,724,673元 │自108年2月7日 │3.97% │自108年3月8日起 │自108年9月8日起 │
│ │ │起清償日止 │ │至108年9月7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以上合計本金新臺幣1,729,6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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