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順建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葉博任
太陽有限公司
黃湧芳
陳國忠
倪淑卿
陳甫彥
王俊雄
歐陽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核,其餘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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