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1033,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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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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