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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玉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玉頻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4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4月28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3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11月2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22,63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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