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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松堯即辰新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致文
一、債務人韓松堯即辰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韓松堯即辰新企業社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韓致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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