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711,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林周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6年02月09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533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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