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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賢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陳秀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秀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建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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