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5950,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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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賢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國際創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麗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敏雪


一、債務人一國際創藝有限公司、陳麗容、曾敏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佰陸拾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一國際創藝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與債務人陳麗容、曾敏雪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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