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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嘉成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1日及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21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21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2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1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1月29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8年9月29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55,65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嘉成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六│
│ │65,274│ │月21日起 │ │點八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嘉成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九│
│ │90,383│ │月29日起 │ │點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嘉成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5,274│ │月21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按月│
│ │ │ │ │ │計付違約金,違│
│ │ │ │ │ │約金之計付最高│
│ │ │ │ │ │以連續九個月為│
│ │ │ │ │ │限)。 │
├──┼───┼─────┼──────┼──────┼───────┤
│ 002│新臺幣│謝嘉成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90,383│ │月29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按月│
│ │ │ │ │ │計付違約金,違│
│ │ │ │ │ │約金之計付最高│
│ │ │ │ │ │以連續九個月為│
│ │ │ │ │ │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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