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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洪珊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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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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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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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668 │股票 │1 │50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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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755 │股票 │1 │720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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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824 │股票 │1 │10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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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1122 │股票 │1 │62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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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1320 │股票 │1 │84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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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1520 │股票 │1 │120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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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1699 │股票 │1 │76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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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1887 │股票 │1 │51 │洪珊霙│
├──┼───────────────┼──────────────┼────┼───┼────┼───┤
│09│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2085 │股票 │1 │71 │洪珊霙│
├──┼───────────────┼──────────────┼────┼───┼────┼───┤
│10│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2243 │股票 │1 │62 │洪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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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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