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催,56,2019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王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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