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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枝青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請提出足以釋明第三人尚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有未依約履行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繳款帳務明細表、票據不獲兌現之退票資料…等足以釋明已符合買賣契約第十條之證據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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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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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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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碧峰 │ │1570-1 │ │101.96 │全部 │陳枝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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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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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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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9 │碧山路1107巷90│碧峰段1570-1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9.15、二 │陽台:21.46 │全部 │陳枝青 │ │
│ │ │弄61號 │號 │凝土造、4層 │層:56.84、三層 │ │ │ │ │
│ │ │ │ │ │:56.84、四層: │ │ │ │ │
│ │ │ │ │ │46.79、合計:219│ │ │ │ │
│ │ │ │ │ │.6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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