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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張玉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玉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8月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於101年8月7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1年8月9日、107年4月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870,000元、630,000元及600,000元,均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詎相對人自108年2月16日起即陸續未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655,9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8年5月10日通知相對人張玉頻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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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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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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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中興段 │ │1741 │ │1911.00 │10000分之95 │張玉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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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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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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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34 │民生二街45號 │中興段1741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9.95、二 │陽台:4.63 │全部 │張玉頻 │共有部分:│
│ │ │ │ │凝土造、8層 │層:41.89、騎樓 │ │ │ │中興段1619│
│ │ │ │ │ │:14.21、合計: │ │ │ │建號,權利│
│ │ │ │ │ │86.05 │ │ │ │範圍10000 │
│ │ │ │ │ │ │ │ │ │分之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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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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