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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林賢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慧瑄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正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陳明債務人何時違約及補正放款餘額及還款明細資料。
(三)請補繳相對人及債務人陳秀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陳建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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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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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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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瑞山 │ │151 │ │125.99 │全部 │陳慧瑄 │重測前:筍子林│
│ │ │ │ │ │ │ │ │ │ │段筍子林小段 │
│ │ │ │ │ │ │ │ │ │ │22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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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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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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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 │瑞山巷137號 │瑞山段146、151│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5.16、二層5│ │全部 │陳慧瑄 │重測前:筍│
│ │ │ │地號 │凝土造、3層 │5.16、三層55.16 │ │ │ │子林段筍子│
│ │ │ │ │ │、屋頂突出物(梯│ │ │ │林小段131 │
│ │ │ │ │ │間)14.63、合計1│ │ │ │建號 │
│ │ │ │ │ │80.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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