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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余萬鈞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相對人及債務人余世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余陳秀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余世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補正債務人余世光、余陳秀菊及余世福為本件抵押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四)請陳明債務人何時違約及補正放款餘額及還款明細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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