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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范弘忠
相 對 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6年11月30日所立票據之借款(現金消費之借款)。
(四)清償日期:107年2月28日。
(五)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五。
(六)遲延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七)違約金: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
(八)相對人:陳美玲。
茲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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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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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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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 │127-181 │ │121.00 │9252分之485 │陳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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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 │127-182 │ │200.00 │9252分之485 │陳美玲 │
├──┼───┼────┼────┼────┼────────┼─┼─────────┼──────┼──────┤
│003 │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 │127-290 │ │2509.00 │全部 │陳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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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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