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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岳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美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相對人陳美玲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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