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115,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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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張哲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正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吳正峰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如相對人現住居所在地不明者(如:相對人之戶籍址遷於戶政事務所…等),請一併具狀聲請對相對人之送達為公示送達。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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