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119,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建明

相 對 人 吳棋楠

相 對 人 吳棋祥

相 對 人 張幼女

相 對 人 陳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8年3月8日   │10,000,000元      │108年4月24日  │WG0000000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