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130,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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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陳和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永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明本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元抑或171,400元(查依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19之本票所載請求金額總計為171,400元,惟聲請人主張請求金額為158,4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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