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佶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冠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