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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卓瑀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旻緖、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洪富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正相對人陳旻緖、洪富揚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㈢請補正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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