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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江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詹謝木重、謝銘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㈡聲請人聲請狀記載相對人詹謝木重、謝銘津之住址為「南投縣○○市○○里○○○路00號」,是否有誤載情形,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正確之住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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