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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張金娥
即 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莊孟岳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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