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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90號
聲 明 人 陳傳欣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黃郁晴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郁晴於民國108年2月1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號3樓,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黃郁晴遺產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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