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繼,306,201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06號
聲 明 人 魏逸樵

魏麗雅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怡
前列魏逸樵、魏麗雅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思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王福源(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月26日死亡,聲明人於108年2月25日知悉得為繼承,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王怡為被繼承人之女,聲明人魏逸樵、魏麗雅則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被繼承人於108年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子女王維、王啓、王怡共同繼承,而王啓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6號准予備查,其應繼分即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繼承人王維、王怡,聲明人魏逸樵、魏麗雅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屬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等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聲明人王怡迄108年5月14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8年5月20日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知悉繼承事實日期之證明文件,王怡於108年5月24日電洽本院表示:補正通知書已收受,無法提出知悉繼承事實日期之證明文件,因工作忙,沒有馬上提出聲請,所以已逾法定三個月時間等語,此有本院電話記錄表附卷可參,又上開補正通知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然王怡逾期迄未補正,顯已逾3個月之除斥期間,其聲明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另民法繼承編在98年5月22日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王怡縱未拋棄繼承,依上開規定,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併此敘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