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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周成福
被上訴人 伍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經本院於108年4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則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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