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訴,148,2019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鄭長榮
被 告 李德億即李重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16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