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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鄭長榮
被 告 李德億即李重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16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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