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林桂美
林耀堯
被 上訴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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