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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鸞鶯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陳金富
和正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82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6,624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2,2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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