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安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代 理 人 劉宏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7年12月31日 │750,750元 │CD0869043 │ │
│ │司洪世安 │投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