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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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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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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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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羅正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107年7月30日 │100,000元 │AG1077882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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