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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劉錝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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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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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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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1443號 │股票 │1 │1 │面額新│
│ │ │ │ │ │ │臺幣貳│
│ │ │ │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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