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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李泉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文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6,66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13,329元,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44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447,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4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833,333元,自民國108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44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447,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 2124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400,000元,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44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447,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2124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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