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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宗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8月10日止累計103,240元正未給付,其中100,607元為本金;
2,540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宗憲於民國100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8月10日止累計103,155元正未給付,其中100,524元為本金;
2,53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謝宗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0日止累計10,640元正未給付,其中10,311元為消費款;
329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宗憲 │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3% │
│ │100,60│ │月1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宗憲 │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3% │
│ │100,52│ │月1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4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宗憲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10,311│ │月2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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