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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金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冠羲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金額為2,300,000元,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該通知於109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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