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9,亡,9,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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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湯禮嘉

相 對 人 湯大和
即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湯大和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湯大和(男,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路○段○○○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湯大和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湯大和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揭示公告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湯大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於95年8月9日失蹤,前經相對人之女湯麗兒於同年10月21日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相對人聲請死亡宣告,然因未依限將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而遭駁回。

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登記簿影本為證。

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勞保已於88年12月10日退保、全民健保之投保單位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亡字第13號卷,有聲請人於該案中提出之里長證明書為佐;

相對人乃因非會員佃農身分加入農保,故以南投縣埔里鎮農會為投保單位,亦未於該會任職,且自95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均無就醫紀錄等情,則有本院103年度亡字第13號卷附職權查詢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24日健保中字第1034035680號函、南投縣埔里鎮農會103年9月25日埔農保字第10300003374號函在卷為憑,並經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之女湯麗兒於95年10月23日報案協尋,迄今尚未尋獲,亦有本院103年度亡字第13號卷附該局103年9月10日投埔警防字第1030014940號函暨所受(處)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邱月珠訪談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佐。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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