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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獻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秋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文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舒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佩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建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姚宗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陳報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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