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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貴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麒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世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玉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秀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碧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易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易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慶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碧連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新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6月12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 期 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 應繳逾期違約金 │
│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
│101年1月至│102年3月31│ 3,876元 │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 │
│101年12月 │日 │ │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 │
│ │ │ │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 │
│ │ │ │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
│ │ │ │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102年1月至│103年3月31│ 3,876元 │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 │
│102年12月 │日 │ │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 │
│ │ │ │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 │
│ │ │ │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
│ │ │ │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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