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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73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暨其中㈠新臺幣1,007元,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2,023元,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3,048元,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違約金;
另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77,733元,自民國109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違約金;
暨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77,733元,自民國109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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